1863年6月11日,第一代拉者制定了第一个“土地法令”,主要内容包括:砂拉越的土地,除了拉者授予的买卖,其余土地皆由国家所有;土地可以租让,为
期900年,凡连续每年缴交每亩地租一块钱,则3年后可以申请购买土地;一旦发现土地未被合理利用,政府有权收回;国家保有全国矿产的开采权;擅自占据公
家地的非法居民,不能享有该地地权。由于这个法令是在1857年华工事件后公布,而且内容也重点提及矿产开采权,因此普遍被视为用以限制华人迁入。有关法
令实行后,华侨人数大减,也导致国家发展停滞不前,一直到第二代拉者于1868年接任后,转而积极招募华人移民,形势才有了改变。这也说明古晋的开埠和发
展,华人扮演了极为重要的角色。【蔡羽】
砂拉越公报(1953年7月31日)上有一则小短文,提及了“公班衙”这个词,是百年前南洋华人常用的名词,来自英文company或荷兰文compagnie的译音,又以英国或荷兰的东印度公司有关。 这个译音采用了“衙”字是挺有意思的,这个字在中文里面通常指的是“官吏办公的地方”,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政府部门。无论是英国东印度公司还是荷兰东印度公司,都不是单纯做买卖的机构,往往也在政治上有所作为,替殖民政府襄理特定的事务。因此早年的华人在给这些公司进行译音时,选择用“公班衙”有一定的典故。 再者,我们也会发现“公司”这个词,在理解上古今是有差别的。今天人们理解的“公司”,就是商业机构,但在古时商业机构叫“商号”,“公司”则是指公家机构,处理公家的事务。因此,很多华人公会的前身,都以“公司”为名,比如福建公司、嘉应公司、顺丰公司等,这些公司所管理的墓园就叫公司山。而早期的华人公司,在政治上同样被赋予特定的职责与权力,比如在移民事务和华人权益的代表性方面。 古晋的石角和马当地区,过去曾经有一个很大的橡胶园是属于英资慕娘公司(Borneo Co.)的,民间称之为“红毛园”。红毛园的对面,有一条小路可以直通石角镇,过去就被叫成公班衙路。这条公班衙路,据知就是今日葫芦顶中华公学前面的道路,而红毛园则是今日的玛丽哈花园住宅区。 文 / 蔡羽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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